西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刘义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终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秋芦镇崇圣村宫后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97891204U。
法定代表人:郑智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义山,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上诉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义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5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翁祖青
审 判 员 王力勇
审 判 员 林容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丽云
书 记 员 吴雨莲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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