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执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负责人:丁宁。
委托代理人:吴书武,杨哲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职员,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郑玉仁,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正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郑明信,总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世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鸿,总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元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范世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智凡,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志鸿,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范世君,女,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郑汉章,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郑汉钦,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郑汉粦,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随玲,女,汉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肖香,女,汉族,1988年5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姚雅丽,女,汉族,1988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郑煌杰,男,汉族,1993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郑明信,男,汉族,1985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郑清水,男,汉族,1991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郑智凡,男,汉族,1991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正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莆田世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元邦工贸有限公司、西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李志鸿、范世君、郑汉章、郑汉钦、郑汉粦、随玲、肖香、姚雅丽、郑煌杰、郑明信、郑清水、郑智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2018)闽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各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2018年12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执67号执行裁定,将(2018)闽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内,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2018)闽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城厢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熹
审判员 林金标
审判员 陈剑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生
书记员陈智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细则》
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