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执恢53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71号国贸广场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26452938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530号宏基财富中心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0952X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正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锦绣路皇城水岸A2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5079275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莆田世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东圳西路525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6925883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莆田市元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道荔华东大道530号领尚居1号楼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660392679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秋芦镇崇圣村宫后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97891204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粦,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随玲,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民初76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正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莆田世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元邦工贸有限公司、西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粦、随玲、**、***、***、***、***、***偿还欠款20009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4月13日,本案予以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2020)闽0302执109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土地、股权、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三处【房屋所有权证号:××、CXXXX、CXXXX,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3)第JXXXX、J0××0、JXXXX号】、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3)第JXXXX号】、被执行人随玲所有的车辆一辆【车牌号:闽BL××**】、被执行人福建正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一辆【车牌号:闽BH××**】、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一辆【车牌号:闽A7××**】,预查封了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地产一处【合同号:LXXXX】、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地产一处【合同号:HXXXX】。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地产经二次拍卖、一次变卖后仍无人竞买,且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已解除对该部分财产的查封。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地产仍处于预告登记状态,经发函开发商征询处置意见,开发商均回函因客观原因无法配合法院变现处置。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故该部分财产无法进行变现处置。现除执行到位40228315.1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 晨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