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正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信,总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世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元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随玲,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信,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清水,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正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莆田世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元邦工贸有限公司、西泰(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正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莆田世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在莆田市城厢区。为合理配置、使用执行力量,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作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闽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琴
代理审判员*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