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84民初4907-2号
原告: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扬州市明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潘广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明都照明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计69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任铭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