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终19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兴湃至美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太阳城明珠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小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桐城市阅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新产业园松鹤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汪耀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亚辉,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铭磐动漫产业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杨永平,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竹青,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安徽省桐城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虎,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省腾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开发区龙腾路**龙达大厦v>
法定代表人:黄长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安徽兴湃至美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湃至美公司)、安徽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房地产公司)、桐城市阅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竹青、安徽省腾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9)皖0881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分别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凯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在判决书中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毅
审判员 殷平
审判员 潘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海燕
书记员王丹红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