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阅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兴湃至美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阅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终19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兴湃至美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太阳城明珠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小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桐城市阅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新产业园松鹤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汪耀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亚辉,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铭磐动漫产业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杨永平,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竹青,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安徽省桐城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虎,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省腾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开发区龙腾路**龙达大厦v>

法定代表人:黄长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安徽兴湃至美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湃至美公司)、安徽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房地产公司)、桐城市阅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竹青、安徽省腾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9)皖0881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分别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凯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在判决书中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毅

审判员  殷平

审判员  潘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海燕

书记员王丹红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