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枞阳县亿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枞民保字第00112号
原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徐树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超,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荣聪,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枞阳县亿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左大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枞阳县亿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枞阳县亿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共计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省枞阳县亿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共计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毕晓山
代理审判员  章 丽
人民陪审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储玉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