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执保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依干其乡九大队铁路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凤丽,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力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全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兰干街道新华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程世龙,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据(2020)新2901民初55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2月5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66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该申请以被本院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130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占国
二 ○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吕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