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枞阳县亿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22破申3号
申请人: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51号力天大厦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68784746。
法定代表人:徐全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迎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礼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安徽省枞阳县亿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横埠镇范潭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5518090684。
法定代表人:左祥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4月8日,申请人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安徽省枞阳县亿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枞阳亿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枞阳亿豪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局提交破产清算申请,请求对枞阳亿豪公司启动破产程序后,2021年5月12日,本院依法将枞阳亿豪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将本案交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知了枞阳亿豪公司,枞阳亿豪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称,1.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枞阳亿豪公司既是申请执行人又是被执行人,双方均存在履行义务。2.枞阳亿豪公司的固定资产远大于债务,其债务单一,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枞阳亿豪公司拥有枞国用(2010)第0209号及枞国用(2011)第00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该两宗土地价值达4000多万元。另有未出售的商品房,建筑面积5969.49平方米,价值2400多万元,以及在建的房屋,建筑面积19549.58平方米。枞阳亿豪公司的债务单一,只有该笔150万元的到期债务。故枞阳亿豪公司的资产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通过拍卖房屋等方式落实到期债权。3.枞阳亿豪公司系民营企业,经过十多年的艰苦经营,拥有资产达1亿元。现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50万元的到期债务申请枞阳亿豪公司破产,与国家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相悖。综上,请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枞阳亿豪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5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枞阳亿豪公司系枞国用(2010)第0209号及枞国用(2011)第008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该两宗土地坐落在铜陵市郊区,地号分别为13-05-021、13-05-029,使用权类型均是出让,使用权面积分别为2922.80平方米、22366.90平方米。枞阳亿豪公司开发的亿豪新天地项目工程1号楼、2号楼、3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9号楼、11号楼在建商品房,其中1号楼、2号楼、3号楼、5号楼于2013年2月5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面积为5969.49平方米(不含负一层2068.89平方米),且一直未入网进行商品房合同网签和备案。另,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枞阳亿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枞民一初字第01879号及(2018)皖07民终218号],判决主文为:“一、原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被告安徽省枞阳县亿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31日签订的《亿豪.新天地项目建筑施工合同》;二、被告安徽省枞阳县亿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0万元,此款分两批给付,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150万元,另200万元于原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涉案的亿豪新天地项目工程施工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需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枞阳亿豪公司名下尚有预售的商品房等资产,债权是否无法完全清偿尚不明确。因此,枞阳亿豪公司虽未能清偿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但尚不构成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对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不受理申请人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枞阳县亿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士标
审判员  吴利平
审判员  章 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郑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十条第一款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