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82民初1986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51号力天大厦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68784746。
法定代表人:徐全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维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甜甜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