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82民初1986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51号力天大厦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68784746。
法定代表人:徐全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维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甜甜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