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51号力天大厦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68784746(1-1)。
法定代表人:徐全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方国传,男,汉族,1952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挂户)。
被执行人:合肥煜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H2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7244740Y(1-1)。
法定代表人:万永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国传、合肥煜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国传、合肥煜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国传、合肥煜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8700.8元[其中支付工程款203617元及利息损失8033.54元(以2036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0月11日起计至2020年9月29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55.26元(以20361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自2020年9月30日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309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国传银行存款人民币3747元,(其中支付案件受理费2177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 峻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盼盼
书 记 员 刘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