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与宁国市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81民初1267号
原告: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竹峰街道办事处竹峰村第五组河坑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5704759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宁国市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津河西路2号M-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5921140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已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75元,已减半收取1687.50元,由原告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