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民终8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国市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龙潭路金***家园售楼部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龙潭路金***家园售楼部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凤形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国市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1)皖188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其一,**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应根据其应付款节点、付款明细等并结合合同约定予以认定,原判决对该节认定事实不清。其二,**公司反诉请求中包含26#楼的维修费用,该部分与正和公司的本诉请求属于同一事实及同一法律关系,原判决对该部分未予区分处理,属于遗漏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宁国市(2021)皖188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6073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程同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包 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