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宁国市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北园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宁国市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南山街道宁阳西路宁国物流城10幢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国市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0)皖1881民初38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向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实,本案系***以该公司名义申请再审,但未经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及授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肖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 (四)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