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3民初7915号
申请人:江西木材厂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团结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2161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253360。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11905110159。
被申请人:南昌市林业工业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路346号,注册号:360100010014406。
法定代表人:曾慧兰。
被申请人:南昌市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36号(第5-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799946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江西木材厂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林业工业公司、南昌市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木材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林业工业公司、南昌市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
5608850.1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江西木材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林业工业公司、南昌市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608850.1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小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