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9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桂豪杰,男,汉族,1970年8月3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卓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
再审申请人桂豪杰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1民终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EMS形式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听证传票,但是桂豪杰未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桂豪杰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