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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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3378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振和颐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111MJ8885463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道兴达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560570618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球拍产业园216号。
原告***诉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振和颐养院、杭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