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12294号
原告:***,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翔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街道石盆村328号。
法定代表人:吴玲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进宝,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翔天建筑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玻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楼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