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10436号
原告:东阳市**钢管租赁站。住所地:东阳市湖溪镇后山店西村。
经营者:***,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湖溪镇后山店西村2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翔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街道石盆村3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东阳市**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翔天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阳市**钢管租赁站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27日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被告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原告租赁钢管及扣件,约定每月30日前付清上月租金,若被告逾期支付按拖欠费总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后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了钢管、扣件,每次发料单都有被告方工作人员***或***签字确认。截至2023年7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528105.21元、违约金327614.54元未支付,钢管5166.6米、扣件671只未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钢管、扣件租赁费452051.2元(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违约金327614.54元(截止至2023年7月24日,分段计算,详见违约金明细),2023年7月25日起至上诉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支付;2.被告归还原告钢管5122.6米(每米20元,价值102452元)、扣件671只(每只7元,价值4697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租金为76054.01元,2023年7月25日至上诉租赁物归还前或折价款支付前的租金按钢管0.0147元/米*天、扣件0.009元/只*天继续计算支付;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经查,东阳市**钢管租赁站已于2020年6月23日注销,故现已并不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阳市**钢管租赁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4元,退还东阳市**钢管租赁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