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翔天建筑有限公司

东阳市某某钢管租赁站、浙江省东阳市翔天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10436号 原告:东阳市**钢管租赁站。住所地:东阳市湖溪镇后山店西村。 经营者:***,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湖溪镇后山店西村2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翔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街道石盆村3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东阳市**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翔天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阳市**钢管租赁站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27日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被告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原告租赁钢管及扣件,约定每月30日前付清上月租金,若被告逾期支付按拖欠费总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后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了钢管、扣件,每次发料单都有被告方工作人员***或***签字确认。截至2023年7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528105.21元、违约金327614.54元未支付,钢管5166.6米、扣件671只未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钢管、扣件租赁费452051.2元(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违约金327614.54元(截止至2023年7月24日,分段计算,详见违约金明细),2023年7月25日起至上诉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支付;2.被告归还原告钢管5122.6米(每米20元,价值102452元)、扣件671只(每只7元,价值4697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租金为76054.01元,2023年7月25日至上诉租赁物归还前或折价款支付前的租金按钢管0.0147元/米*天、扣件0.009元/只*天继续计算支付;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经查,东阳市**钢管租赁站已于2020年6月23日注销,故现已并不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阳市**钢管租赁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4元,退还东阳市**钢管租赁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