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翔天建筑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783民初4218号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翔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街道西岘社区小松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东阳市江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阳市横店镇荆溪社区联三居民小区。

负责人:***,主任。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翔天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天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横店镇荆溪社区联三居民小区(以下简称联三居民小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联三居民小区支付工程款19786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经招投标,联三居民小区与翔天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翔天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联三居民小区(里端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中标价为360072元。合同价款以发包人提供的预算价款为基础,工程量按实验收,单价按中标单位承诺的投标让利率(13.12%)下浮。工程完成50%,付合同价款的30%;完工经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的80%,履约保证金于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除留5%工程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并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后付清(不计利息)外,其余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后30天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翔天公司已实际履行合同。2015年1月19日,联三居民小区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联三居民小区委托东阳市明鉴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竣工结算造价进行审核。东阳市明鉴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397869元。

另查明,联三居民小区已支付工程款200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阳市横店镇荆溪社区联三居民小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东阳市翔天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9786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9元,由被告东阳市横店镇荆溪社区联三居民小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金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