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翔天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何某某、浙江省东阳市翔天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2民初8357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3日,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何**,男,1963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翔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画水镇莪溪村后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何**、浙江省东阳市翔天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莺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