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27民初2781号
原告:邵忠平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606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因与被告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463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本公司由于承建淳安县威坪镇五丰村精品村项目建设工程,欠原告民工工资46380元整。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报酬463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被告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邵忠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