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27执19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执行人: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606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与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27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尚未到期,故驳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詹鹏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