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余燕民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1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7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余燕民。
被执行人:余燕君。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余燕民、余燕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余燕民、余燕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余燕民、余燕君、***、***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款47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4481元,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7642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2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