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执20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系申请执行人妻子。 被执行人: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606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27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37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淳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省农信社账户,但因冻结金额较小,先暂不予扣划。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执转破。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另尚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63元,执行费460元。 鉴于被执行人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