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民初3079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1331263364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告:***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252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82667074C。
法定代表人:周文娟。
被告:吴昌旺,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亿建设有限公司、吴昌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5元,减半收取1567.5元,保全费1229元,合计27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海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