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鑫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民初3079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1331263364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告:***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252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82667074C。

法定代表人:周文娟。

被告:吴昌旺,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亿建设有限公司、吴昌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5元,减半收取1567.5元,保全费1229元,合计27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海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