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39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莫干山路********。
法定代表人:茹冬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标,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新天地发展服务中心(原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新天地建设指挥部),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浦路**iv>
法定代表人:詹艳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宏利、陈南,北京恒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新天地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睢晓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刚标、祝峰、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新天地发展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马宏利、陈南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件疑难复杂,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3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睢晓鹏
审判员 陈 艳
审判员 金瑞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