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民初11316号

原告: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

法定代表人:茹冬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峰,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晓颖,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513iv>

法定代表人:谢永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钧、吴泳波,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峰市政)与被告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湖北省武汉市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并逐渐传播、蔓延,且水利水电主要经办人员身处疫情中心湖北省,其致电本院要求延期审理本案。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中止审理。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同意,本案庭外调解、延长举证各一个月,并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浩峰市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509535.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509535.2元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至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至五年(含五年)期基准利率4.75%计算(其中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409678.14元),合计3919213.34元。二、本案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司法鉴定费用、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浩峰市政变更其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73868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35941.14元(按年利率4.75%计算从2017年7月18日暂算至2019年12月31日,并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总承包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设计施工(标段一)的镇东河闸、罗家斗闸站等相关工程施工分包给原告,工程地点为杭州市拱墅区,工程造价为5914773元(其中包含其他变更造价约100万元),合同形式为固定单价承包(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附后)。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未涉及的项目按施工费审核定额造价的80%额度结算,工程计量和支付:双方按主合同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执行,被告在收到工程款后的5天内应将工程款划拨给原告。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组织施工,2017年7月17日,原告分包的上述工程经验收合格。另事后,原告得知被告与发包人杭州市拱墅区城管局就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该合同第35页第17.1条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除暂估价和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合同第31页第4.3条约定承包人(被告)可以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进行分包,分包商应具有市政、水利或环境工程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2018年2月1日发包人与被告签订补充合同;通用条款4.3.3条约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他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但本案原告系市政三级施工资质,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的分包合同因原告施工承包资质不符合上述总包合同要求,超越施工承包资质承接分包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由此原、被告的分包合同系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现原告分包的工程已验收合格,被告依法应支付全部工程款。上述根据原被告分包合同第五条约定“双方均按照主合同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办法执行”,也就是说固定总价不变,根据被告于2019年11月29日签字确认的罗家斗河闸站、镇东河闸工程审计报告,合同外变更造价为1353774元(附结算清单),被告漏报、错报280446元(附结算清单),合计6778145元,被告已支付3039457.80元,尚应支付工程款本金3738687元。综上,原告认为,因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水利水电辩称:被告不认可原告诉请的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738687元。被告认为尚欠原告款项仅为880965.70元,具体组成被告已向法庭提交明细。另外,被告认为原告的利息请求也不成立,利息应当以被告认可的未支付款项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8日,水利水电(承包人)与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局(发包人)签订《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标段一)建设工程合同》,由水利水电总承包该工程。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一)。工程内容及规模:2017年拱墅区城管局消除劣五类河道整治项目计划所涉及的河道方案设计、采购、施工、养护等全过程项目总承包主要包含但不限于:河道清淤,生态治理,排出口预处理,闸站建设,截污纳管,廊道建设,清水入城等,具体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2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5月30日。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标准:按国家、地方及行业、地方及行业颁布的现行规程计,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地方及行业颁布的标准的相关规定人民币(大写):壹仟玖佰玖拾叁万肆仟伍佰捌拾捌元整(¥19934588元)。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除暂估价和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承包人可以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进行分包,分包商应具有市政行业二级及以上、水利行业二级及以上、环境工程二级及以上。专用合同条款17.2工程进度付款:1、施工全面进场后,河道清淤、闸站建设、截污纳管、廊道建设部分于2017年4月10日前完成至50%,支付至该部分跟踪审定价的25%:以上工程于2017年5月10日完成至80%,支付至40%;以上工程于2017年5月30日完成至100%,支付至50%;2、生态治理、排出口预处理、清水入城的上述工程部分,按照相应目标制考核付款,以上部分工程在2017年5月30日前完工后,对各标段内河道进行每月两次随机检测,如当年6月检测结果达到杭州市现行V类水质考核目标,支付至该部分跟踪审定价的30%;3、至2017年6-9月检测同一河道平均值达到杭州市现行V类水质考核目标,前一条款中部分工程支付至该部分跟踪审定价的40%;至2017年12月检测结果达到考核目标,支付至50%,同时河道清淤、闸站建设、截污纳管、廊道建设部分支付至至该部分跟踪审定价的60%;4、至2018年6月,生态治理、排出口预处理、清水入城河道水质检测结果均值达到杭州市现行V类水质考核目标,支付至该部分跟踪审定价的65%,同时河道清淤、闸站建设、截污纳管、廊道建设部分支付至该部分跟踪审定价的70%;5、至2018年11月,所有阶段目标达成的,支付至主体工程审定价的80%,同时河道清淤、闸站建设、截污纳管、廊道建设部分支付至该部分跟踪审定价的80%;6、整个项目结束并移交完成,投标人将该项目送审计单位进行总审计,总审计完成后,档案、现场移交后支付至总审计审定价的95%,同时原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专用合同条款26.2变更部分审计的约定:终审费用按拱墅区审计局相关收费标准执行,承办人编制的工程结算造价经财政审计部门终审后,核减率在5%内(含5%)的,审计费用由发包方全额承担;若核减率在5%-10%内(含10%),发包方承担审计费用的25%,承包方承担审计费用的75%;若核减率在10%以上的,所有的审计费用由承包方全额支付。

2017年7月4日,水利水电(甲方)与浩峰市政(乙方)订立《2017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EPC(标段一)镇东河闸、罗家斗闸站土建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一份,分包合同明确并约定:鉴于甲方承接了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一),并和建设单位签订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条款和“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一)合同”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本工程镇东河闸、罗家斗闸站施工(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量(含新增、变更项目等),总造价约为伍佰玖拾壹万肆仟柒佰柒拾叁元(591.4773万元)(其中包括其他变更造价约100万元)。合同形式为固定单价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附后)。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未涉及的项目按施工费审核定额造价的80%额度结算。双方均按照主合同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办法执行。甲方在收到工程款后的5天内应将相应的工程款划拨至乙方,乙方同时开具等额税率为11%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主合同内甲方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属于乙方承担部分均由乙方承担实施。

2017年7月17日,案涉工程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2018年2月1日,水利水电与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局签订《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设计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明确:工程内容:新增截污纳管、清水入城、闸站建设、廊道建设、南港河水泵扩容及南港河西塘河贯通及其他新增工程等。增加工程合同造价:27700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50%,其余款项待工程竣工后审计部门审计完毕后支付。

2019年11月26日,浩峰市政函告水利水电: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EPC(标段一)镇东河闸、罗家斗闸站工程,于2017年7月竣工验收合格,现工程进入决算审计阶段,我司作为分包施工单位人,理应参与工程决算和审计工作,但贵司没有按照分包合同第五条“工程计量和支付:双方均按照主合同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办法执行”约定要求上报决算,也没有通知我司参与对账工作,更有故意少报、漏报的行为,故我司特意函告贵司,要求贵司根据主合同第17.1条第二点“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除暂估计和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的约定进行决算上报,对少报、漏报的工程量或清单进行更正,协助我司参与审计对账工作,如贵司未能履行,我司将不予认可贵司上报的决算和经审计的量、价,对贵司的违规行为。如因贵司少报,漏报我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造成我司损失将由贵司承担,我司保留向人民法院主张贵司赔偿责任的权利。

2019年11月29日,水利水电和浩峰市政在“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Ⅴ类河道工程(一标)罗家斗闸站、镇东河闸协调会议纪要”上签字,该会议纪要的内容为:2019年11月28日参建各方(拱墅区城市管理局、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工程终审单位(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沈半路388号(拱墅区河道监管中心)召开工程审计协调会,会上参建各方对罗家斗闸站、镇东河闸终审工程量及价格形成以下会议结论:1、镇东河闸:参建各方对终审价格无异议,同意终审工程审计方法及结果。投标价202.0574万元(贰佰零贰万伍佰柒拾肆元整),核增价22.7582万元(贰拾贰万元柒仟伍佰捌拾贰元整)。2、罗家斗河闸站:参建各方对终审价格无异议,同意终审工程审计方法及结果。投标价273.5457万元(贰佰柒拾叁万伍仟肆佰伍拾柒元整),核增价84.972万元(捌拾肆万玖仟柒佰贰拾元整)。其中,水利水电在该会议纪要上明确:以上审计结果为土建及安装部分内容。总包与分包按具体实施方进行划分。浩峰市政在该会议纪要上明确:以上仅对两个闸站的确认,其他工程量均按总包审计报告及分包合同执行。

2019年12月5日,受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局委托,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一)”的结算审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以下简称造价报告),该造价报告出具的工程价款计算审核结果部分内容如下:工程名称: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一)。工程规模:本工程主要内容为项目所涉及方案设计、采购、施工、养护等全过程项目总承包,主要包含但不限于:河道清淤、生态治理、排出口预处理、闸站建设、截污纳管、廊道建设、清水入城等。合同工期为100日历天,实际开工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5月30日,实际工期100日。审计依据:1、送审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竣工图纸、施工联系单、结算书等资料。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版)。4、《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5、《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6、《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7、施工期间浙江省造价信息和杭州市造价信息。审核结果及情况说明:送审造价24443098元,审定造价22552308元,核增202288元,核减2093078元,净核减1890790元,净核减率为7.74%。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核减核增内容分析:三墩镇东河南闸其中其他费用已计入原合同价,审核不予计量,核减12495元;新增项目单价按合同约定组价,工程量按联系单签证、图纸及现场踏勘,合计核减132005元。罗家斗河闸站新增项目单价按合同约定组价,工程量按联系单签证、图纸及现场踏勘。本项目原为闸门建设(该分部合同价为2735457元),后改为闸站建设,临时工程及其他费用已计入原合同价,审核不予计量,其他增加工程费用为849720元,核增137818元。送审零星项目部分,新增项目单价按合同约定组价,工程量按联系单签证、图纸及现场踏勘,合计核减148756元。送审其他费用为2337269元,审核按原合同费用计入,仅增加截污纳管部分设计费,核减481938元。造价报告还通过“工程审核汇总表”、“工程审核明细对比表”就各分项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情况予以列明和细化。

审理中,浩峰市政向本院提交了其自行编制的《结算书》一份,该《结算书》的编制说明:根据法院调取拱墅区城管局“关于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设计施工(标段一)的竣工、结算资料”,针对罗家斗河北闸和三墩镇东河南闸部分编制结算书,结算总价为6778145元,组成部分如下:1、合同内部分结算总价为4905998元,编制依据参照审计报告、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和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工程量参照投标文件计入,单价参照分包合同清单价计入,如单价未涉及的项目按审核价80%计入,我司配合实施的工程,配合费按审核价的4%计入。2、合同外变更结算总价为816366元,编制依据参照审计报告和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工程量参照审计报告计入,单价参照分包合同清单价计入,如单价未涉及的项目按审核价80%计入,我司配合实施的工程,配合费按审核价的4%计入。3、杭水院(指水利水电)错报、漏报结算总价为1055781元,编制依据参照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根据施工专项方案、现场施工过程中照片和施工完成后照片,工程量参照审计报告和竣工图、专项方案计入,单价参照分包合同清单价计入,如单价未涉及的项目按审核价80%计入或按市场价、信息价计入。结算汇总表如下:

工程名称: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一)镇东河闸、罗家斗闸站土建分包工程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金额(元)

金额(元)

价差(金额)



组成部分

审计报告价

分包单位按合同结算价

1

合同内造价部分

7233385

4905998

-2327387

2

合同外变更造价部分

1197301

816366

-380935

3

杭水院漏报、错报造价部分

0

1055781

1055781

合计

8430686

6778145

-1652541

水利水电对该《结算书》持有重大异议,并就其异议的分项内容逐一进行标注、核减。双方就争议的内容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以证明各自的主张成立。对水利水电未提出异议的内容,本院予以认定,不再列明和审核;对其持有异议的各分项内容,本院结合双方的陈述、举证等,作如下汇总及事实认定:

一、关于场地绿化面积。浩峰市政于2017年10月28日、11月2日、11月4日、11月8日、12月22日分别向广德县誓节镇鸿元苗木专业合作社支付购买苗木款项15000元、20000元、20000元、30000元、56000元。2017年4月8日,甲方水利水电(发包方)与乙方徐兵(承包方)订立《永兴河绿地绿化恢复工程协议》,约定:工程名称:永兴河绿地绿化恢复工程协议。工程地点:三墩港-北庄河。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1、绿化土地平整。2、绿化恢复80元平方米。工程造价暂定为包干价21000元整。工期:待甲方施工结束后,绿化在15日内进行绿化恢复。后,甲方水利水电(发包方)与乙方徐兵(承包方)又订立《EPC1标段闸站绿地养护、补充协议》一份,约定:1、工程名称:EPC1标段闸站绿地养护、补充协议。2、工程地点:罗家斗河、镇东河、花园桥港。3、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绿化养护12元平方米(合计养护5232方,含后期种植3005、原有种植2227)。4、工程价经协商为:总价128480元,其中养护78480元、一次性清理50000元。养护日期: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15个月)。2018年6月17日,甲方水利水电(发包方)与乙方徐兵(承包方)订立《EPC1标段闸站绿地种植协议》一份,约定:1、工程名称:EPC1标段闸站绿地种植协议。2、工程地点:罗家斗河、镇东河、花园桥港。3、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土地平整、绿化种植、88元平方米(合计种植3005方、乔木79株)明细见附表。4、工程造价经协商暂定为:总价为312400元整(叁拾壹万贰仟肆佰元整)含10%税。协议工期:待甲方场地确定后,乙方在30日内进行绿地恢复(含节假日)。

2018年5月31日,水利水电出具《关于“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造专项整治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一)”绿化面积的说明》,并加盖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监理专用章(6)”,该说明的内容为:2018年5月4日拱墅区河道监管中心(工程建设方、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跟踪审计)、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监理)、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以及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分包)、杭州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徐兵(工程分包)等“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一)”项目各参建方一起对二中绿化部分进行现场实际测量,确定本工程实际绿化面积以及各分包方各自所占绿化种植的面积。经测量镇东河闸绿化总面积1337.89m?,其中属于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种植面积为233.72m?、属于徐兵的种植面积为1104.17m?;经测量罗家斗闸站绿化总面积781.48m?,其中属于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种植面积为189.98m?、属于徐兵的种植面积为591.5m?;经测量花园桥港南闸站绿化总面积2399.46m?,其中属于杭州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种植面积为507.59m?、属于徐兵的种植面积为1891.87m?;经测量花园桥港北闸绿化总面积467.44m?,其中属于杭州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的种植面积为267.44m?、属于徐兵的种植面积为200m?。工程养护期所有绿化养护均由徐兵负责。

2019年12月25日,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水利水电出具《关于对【关于“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造专项整治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一)”绿化面积的说明】的补充说明》,明确:关于2018年5月31日【关于“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造专项整治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一)”绿化面积的说明】的文件内容中,我单位只对2018年5月4日现场计量的花园桥南闸站、花园桥港北闸、镇东河闸、罗家斗河闸站的绿化总面积予以认可。对于你单位上报的各分包工程量属你公司内部事宜,我单位不进行确认。

审理中,水利水电认可罗家斗河北闸、三墩镇东河南闸的绿化工程是由浩峰市政施工,但浩峰市政交付的绿化均死亡,水利水电不得不另行交第三方徐兵重新种植和施工。

二、关于闸门的购买及安装。水利水电(买受方)与余姚市耀鑫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出卖方)订立《设备买卖合同》一份,约定:2017年拱墅区城管局消除劣五类河道整治项目-标段一(镇东河闸;罗家斗闸站)

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可倾调节闸门

8m×4.5m



2

450000

900000

拦污闸、预埋件

详见图纸



8.635

7800

67353

含:卷扬式启闭机、预埋件(检修门槽、拦污栅门槽等)、安装调试。技术要求附后。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玖拾陆万柒仟叁佰伍拾叁元整(967353.00)。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由出卖方负责安装与调试。审理中,余姚市耀鑫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单位证明》一份,内容如下: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为实施2017年拱墅区城管局消除劣五类河道整治项目-(镇东河闸;罗家斗闸站;花园港北闸;花园港南闸站)与我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向我公司购买规格为8m*4.5m的可倾调节闸门4套(含预埋件、卷扬式启闭机、控制柜);铸铁镶铜闸门2.2m×1.2m4套(含预埋件、启闭机、螺杆、控制箱);拦污栅2.76m×2m(5.384吨),并由我公司负责安装与调试。现该合同我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有款项。特此证明。

三、关于电气设备的购买及安装。2017年5月2日,甲方水利水利与乙方杭州千伏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订立《2017年拱墅区城管局消除劣五类河道整治项目-标段一镇东河闸和罗家斗闸站电气设备合同书》一份,约定:1、电气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服务项目内容及范围:(1)镇东河闸:水闸控制柜1个;电力电缆及穿线管;照明、接地、防雷。(2)罗家斗闸站:动力箱1个;水泵控制箱(施耐德品牌软启动器)2个;水闸控制柜1个;电力电缆及穿线管;照明、接地、防雷。本项目安装部分(详见附表清单);配合水泵及闸门厂家的调试工作。完工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2017年5月22日)完成所有工程(如有特殊情况,经甲方认可,依次顺延)。2、工程价格:镇东河闸:叁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38125.00元整);罗家斗闸站:贰拾玖万零肆佰零壹元整(¥290401.00元整);工程总价格:叁拾贰万捌仟伍佰贰拾陆元整(¥328526.00元整)。3、双方责任与义务:甲方:(1)负责工程的详细图纸;(2)负责工程土建及设备厂家的协调工作。乙方:(1)负责甲方指定的全部电气工程的采购安装施工,含设备采购及安装、电气接地及防雷安装等;(2)设备制造严格按照图纸要求;水泵控制箱生产前,与水泵厂家联系,对接生产技术要求,若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3)负责安装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材料(工具),安装施工人员的饮食费用及住宿费用等由乙方自行解决。

四、关于泵站设备的购买和安装。2017年4月5日,需方水利水电与供方亚太泵阀有限公司订立《杭州市拱墅区消除劣Ⅴ类河道专项整治工程花园桥港双向闸站罗家斗闸站泵站设备合同书》一份,约定:1泵站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价(元)

数量

总价(元)

备注

罗家斗闸站(略)

1

潜水轴流泵

600QZ-160-45

42660.00

2台

85320.00

井筒装置

600安装底座、井盖装置、穿墙管、电缆固定装置等。

9830.00

2套

19660.00

端子线

一控一户外型

2300.00

2台

4600.00

2

铸铁拍门

DN700

4000.00

2只

8000.00

3

安装费

25000.00

4

总价

142580.00

合计总价

¥403180.00(含花园桥港双向闸站260600.00)

最终合同价

总价优惠10%:362862.00元(合同总价包含设备费、运输费、卸货费、安装费、税金、保质期内的维修服务费(含维修人工费、交通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

2017年6月26日,浩峰市政通过祝峰个人账户向颜云华支付往来款40000元。浩峰市政主张罗家斗闸水泵的安装由其工人颜云华实施。审理中,亚太泵阀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单位证明》一份,内容如下:我公司现证明如下事实: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为实施杭州市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工程与我公司签订《杭州市拱墅区消除劣V类河道专项整治工程-花园桥港双向闸站,罗家斗闸站泵站设备合同书》,向我公司采购:花园桥港双向闸站的潜水轴流泵、井筒装置、端子线、蝶阀、伸缩节、铸铁拍门,罗家斗闸站潜水轴流泵(600QZB-100D)、井筒装置、端子线、铸铁拍门。现该合同我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有款项。特此证明。

五、关于水位尺的安装、维护等。2019年4月25日,甲方水利水电(委托方)与乙方杭州斯瑞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方)订立《技术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工作范围:拱墅区罗家斗河北闸站、三墩镇东河南闸、花园桥港南闸站、花园桥港北闸等4个闸站共计8处水位尺安装,并在服务期内对水位尺的日常维护工作,以及甲方要求完成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服务工作。本工程中标总价:人民币(大写)捌仟元(小写:8000.00元)。自合同生效后15日内完成水尺安装。

六、关于廊道建设。甲方水利水电(发包方)与乙方杭州方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包方)订立《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永兴河(五星塘河-北庄河)廊道照明工程;工程地点:拱墅区永兴河(五星塘河-北庄河);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安装路灯控制箱1套,电缆铺设,电缆管道、路灯检查井制作及电气设备调试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定价);工程造价:本工程经协商后定价为191000.00元。2020年6月2日,杭州市拱墅区城市河道保护管理中心与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关于2017年拱墅区城管局消除劣五类河道整治项目-标段一中廊道建设(三墩镇东河)的说明》一份,内容如下:《2017年拱墅区城管局消除劣五类河道整治项目-标段一》项目中的廊道建设(三墩镇东河)情况说明如下:1、三墩镇东河廊道建设内容仅为路灯工程,无其他实施内容(详见投标文件及结算审核咨询报告书);2、根据建设方要求,原三墩镇东河廊道(路灯)工程位置已由三墩镇东河调整至永兴河(五星塘河-北庄河)东侧实施。三墩镇东河不再有廊道建设相关内容,特此说明!审理中,杭州方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单位证明》一份,内容如下:我公司现证明如下事实: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为实施2017年拱墅区城管局消除劣五类河道整治项目—标段一与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我公司承包施工永兴河(五星塘河-北庄河)廊道照明工程,该工程我公司已经施工完毕,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也已付清所有款项,特此证明。对此,洪泉荣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2017年拱墅区镇东河水闸路灯工程,其中镇东河园路上的路灯拆除、安装和电缆、线管敷设由我本人(杭州雷希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德乐照明有限公司)包工包料施工,款项也已全部结清,特此证明。2017年8月9日,浩峰市政向杭州雷希照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转账(用途:材料款)21650元。2018年11月13日,浩峰市政向杭州德乐照明有限公司转账(用途:材料款)30350元。

七、关于清水入城。2017年3月28日,甲方水利水电(发包人)与杭州余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就“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标段1清水入城项目加药系统工程”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概况: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工程标段1(清水入城设备采购项目),对该标段内花园桥港与罗家斗河道入水进行加药沉淀处理。工期:2017年5月25日之前或合同生效75历日内完成主要设备安装及试运行。工程造价:572400元(详细设备清单报价见附件一);其中罗家斗清水入城报价合计284040元(含施工、辅材及调试配合费5000元)。审理中,杭州余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单位证明》一份,内容如下:我公司现证明如下事实: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为实施2017年拱墅区城管局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工程标段1(清水入城设备采购项目)与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我公司负责花园桥港清水入城和罗家斗清水入城的设备采购和安装施工。该工程我公司已经施工完毕,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也己付清所有款项。特此证明。

八、关于排出口预处理。2017年,甲方水利水电(委托方)与乙方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托人)就名称为“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工程(祥符北片及上塘东片生态治理及排出口预处理)”的项目订立合同一份,约定:1、工程名称: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工程(祥符北片及上塘东片生态治理及排出口预处理)。2、工程地点:杭州拱墅区祥符北片区及上塘东片区。3、工程区域、范围及现状:姚潭洋河(李佛桥河-谢村社区)、神龙桥河(斗门桥-电厂热水河)、南港河、隽家塘河等河道(水域面积合计约56680平)需进行生态治理工程;李佛桥河(≥4个)、隽家塘河(≧7个)、神龙桥河(¥14个)、下塘河(≥1个)、陈家桥港(¥6个)、罗家斗河(≧6个)、三墩镇东河(≥2个)、花园桥港(≥5个)、南港河(≧3个)、园中河(≧4个)等河道约60个排出口需进行排出口预处理工程。施工方式:材料采购、现场施工、质保期维护。工程金额:①本工程水体生态治理部分面积约56680m?,综合单价为62元/m?,生态治理工程部分费用合计为人民币3514160元(叁佰伍拾壹万肆仟壹佰陆拾元整),最终核算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水体修复测量图为准;②本工程雨水排出口预处理部分暂定60个,综合单价10000元/个,总价600000元(陆拾万圆整),最终核算以竣工实际个数结算为准。①②两项合计合同总金额为4114160元(肆佰壹拾壹万肆仟壹佰陆拾整)。生态治理部分共包含三条河道:南港河河道生态治理工程;姚谭洋河道生态治理工程;神龙桥河道生态治理工程。排出口预处理工程包含:神龙桥河水生态治理工程。2020年6月16日,徐美标开具《证明》一份,内容如下:本人姓名:徐美标,身份证号码:320922197104××××手机号码:186××××5359,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设计施工(标段一)的罗家斗闸站、镇东河闸,其中排出口预处理、生态浮床、水泵安装配合等水上工程均由我班组施工,材料由浩峰公司采购,本班组款项也已全部结清,本人承诺所说的都是事实,特此证明。

九、关于接地系统、检修门槽埋件、拦污栅槽及拍门检修槽埋件。浩峰市政于2017年5月17日、5月26日、6月14日、7月3日、11月28日分别向杭州硕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款项9700元(用途:角钢槽钢直管)、23300元(用途:工字金钢)、9084元(用途:材料)、35961.60元(用途:材料款)、592元(用途:材料款)。2020年6月18日,杭州硕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单位证明》一份,内容为:我公司现证明如下事实:我司提货单(合同)编号0000551,0002574,0001456,0002548中的预埋件、角钢、镀锌方管、镀锌角钢、镀锌扁铁、花纹板由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上述材料委托货拉拉送至××路××镇××路的罗家斗闸站两处。特此证明。

十、关于不锈钢栏杆。2020年6月16日,吴见堂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本人姓名:吴见堂,身份证号码33052219680202061X手机号码:139××××2776,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2017年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设计施工(标段一)的罗家斗闸站,其中不锈钢栏杆全部由我本人包工包料施工,款项也已全部结清,本人承诺所说的都是事实,特此证明。注:本人承包古墩路闸站不锈钢栏杆(古墩路栏杆材料采用花式材料)和五常翻水站不锈钢栏杆二个地方。

十一、关于整改部分零星工程。2017年5月10日,甲方水利水电(总承包人)与乙方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就“2017拱墅区消除劣五类河道专项整治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标段一)(南港河、新文路截污纳管,罗家斗闸、镇东河闸、花园桥港南闸站、北闸等整改部分零星工程)”订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西湖区三墩片引水工程。工程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三墩片。合同内容及规模:南港河的截污纳管;新文路沟通工程:罗家斗闸、镇东河闸、花园桥港南闸站、北闸等整改部分零星工程施工具体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工程的质保按照总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确定。开工日期:2017年5月15日;完工日期:2017年7月25日。工程预算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柒拾万伍仟柒佰捌拾元整(¥705780.0元),总承包人收取15%的管理费,本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万玖仟玖佰壹拾叁元整(¥599913.0元)。审理中,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单位证明》一份,内容如下:我公司现证明如下事实:2017年拱墅区城管局消除劣五类河道整治项目-标段一(镇东河闸:罗家斗闸站)工程的以下工作内容由我公司实施:镇东河闸遗留工作:淤泥开挖,134.40m?;不锈钢栏杆,11.60m;不锈钢栏杆砖墩基础,2.90m?;铁丝防护网(高度1.8m),81.20m;水泥圆柱隔离墩,4块;游步道拆除,24㎡;碎石垫层7.20m?;C20砼垫层(商品砼),3.60m?;30厚1:2水泥砂浆花岗岩铺装,24㎡。罗家斗闸站遗留工作:不锈钢栏杆,2.30m;通透式围墙-铁艺,23m;铁艺大门,7㎡;铁丝防护网(高度1.8m),16.80㎡;检查井1座。镇东河闸整改工作:①基座两边表面脱皮严重,需处理并粉刷;不锈钢栏杆加固(栏杆低端松动);②东南角、东北角两处花岗岩脱落,需修补;③启闭机上方盖板生锈严重,底面漆二次处理、多处混凝上破损,需修补;④清水平台栏杆更换;⑤游步道不合格(地板间有缝(地板间有缝隙,边有三角区牢固);⑥护栏网更换;⑦马路边砼墩拆除。罗家斗闸站整改工作:①进闸站处草坪两只电力井凹坑做填平处理;②闸泵站踏脚盖板生锈严重,需做底面漆二次处理;③启闭机上方盖板生锈,需底面漆二次处理;④基座表面油漆脱落严重,需粉刷涂料处理;⑤多处混凝上破损,需修补。经我公司与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结算,以上工作内容共计工程款项135472元,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有款项。特此证明。2019年5月20日,水利水电与杭州市拱墅区河道监管中心共同出具了《罗家斗闸站遗留问题整改情况说明》、《镇东河水闸遗留问题整改情况说明》各一份,就两闸站遗留的问题说明如下:罗家斗闸站:2019年3月19日拱墅区河道监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闸站管理的移交工作,针对闸站存在的相关问题,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处理后移交,存在问题如下:1、进闸站处草坪两只电力井凹坑做填平处理。2、闸泵站踏脚盖板生锈严重,需做底面漆二次处理;启闭机上方盖板生锈,需底面漆二次处理;基座表面油漆脱落严重,需粉刷涂料处理;多处混凝土破损,需修补。3、钢丝绳生锈严重,需涂抹润滑油脂保养。4、翻板闸门污物严重,需进行清洗处理。5、闸门内外需安装两支水位尺。6、安装电子水位尺并按黄海高程进行校正。7、救生器材缺失,需增补。8、灭火器材缺失,需增补。镇东河水闸:一、2019年3月19日拱墅区河道监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闸站管理的移交工作,针对闸站存在的相关问题,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处理后移交,存在问题如下:1、闸站动力电表需落实并安装。2、钢丝绳涂抹润滑油脂保养。3、基座两边表面脱皮严重,需处理并粉刷;不锈钢栏杆加固(栏杆低端松动)。4、闸门内外安装需两支水位尺。5、东南角、东北角两处花岗岩脱落,需修补。6、闸板上污物堆积严重,需进行清洗处理。7、启闭机上方盖板生锈严重,底面漆二次处理、多处混凝土破损,需修补。8、缺少救生器材,需增补。9、马路边砼墩拆除。二、2019年1月24日拱墅区河道监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闸站绿化管理的移交工作,针对绿化存在的相关问题,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处理后移交,存在问题如下:1、清水平台栏杆更换。2、游步道不合格(地板间有缝(地板间有缝隙,边有三角区牢固)。3、护栏网更换。

十二、关于行政处罚。2019年2月21日,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水利水电发出《催促接受调查通知书》二份,要求后者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2019年3月31日,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水利水电作出拱城法罚字[2019]第51014858号和拱城法罚字[2019]第51015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因水利水电于2017年6月27日23时20分、6月28日23时25分在拱墅区××路××西侧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之规定,对水利水电分别予以罚款5000元、7500元。审理中,水利水电主张因浩峰市政违法施工,导致其被行政处罚。该笔罚款12500元由水利水电在浩峰市政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应予扣除。

十三、关于工人工伤赔偿款。2017年8月15日,张斌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我张斌于2017年4月11日下午因施工受伤,造成左拇指受伤,现已治疗痊愈。经和工地(杭州浩峰市政有限公司)协商,共赔偿我现金肆万叁仟元(43000)。自承诺书签字后,不追究工地及其它任何人责任。同时交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医院住院期间所有影像资料、病历等。九月十日前付款。审理中,水利水电主张张斌因施工受伤,经协商由浩峰市政赔偿其43000元。该款项由水利水电在浩峰市政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应予扣除。

十四、关于审计费和税差。审理中,水利水电还主张,因税率调整产生的税差37755元,以及根据主案涉主合同和分包合同的规定,浩峰市政应承担审计费14294元。上述款项应在浩峰市政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十五、关于合同的效力。2019年11月5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浙0105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前案判决),前案判决认定如下事实:水利水电与建设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商应具有市政、水利行业二级及以上资质,浩峰市政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为三级。浩峰市政主张分包合同因违反总包合同约定而无效,但总承包人对总包合同的违反,应认定为违约,发包人可据此向总包人追究违约责任,但该事由不必然构成合同无效的事由。浩峰市政以该事由主张案涉分包合同无效,依据不足。

另,水利水电已付浩峰市政工程款3039457.8元,水利水电认可浩峰市政工程款金额为4157720.18元。2019年12月16日,水利水电收到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局工程尾款6876255元。

本院认为,案涉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案涉工程的工程量以及水利水电欠付浩峰市政工程款金额问题,构成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

一、案涉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案涉分包合同的效力已经得到前案生效判决确认,浩峰市政主张分包合同无效缺乏依据,故本院可以认定案涉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继而,浩峰市政主张分包合同无效,应当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之时(2017年7月17日)作为水利水电的付款节点,即从2017年7月18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分包合同对付款时间节点约定明确,即水利水电在收到工程款后的5天内应将相应的工程款划拨至浩峰市政。水利水电于2019年12月16日收到相应工程款。按双方约定应当在2019年12月21日前向浩峰市政支付相应工程款。故逾期利息应当自水利水电应支付工程款期间届满的次日即2019年12月22日起计算。

二、浩峰市政与水利水电争议的案涉工程的工程量以及水利水电欠付浩峰市政工程款金额问题。浩峰市政自行制作的《结算书》是对其主张的案涉工程工程量以及工程造价各分项内容的完整罗列和体现。水利水电亦是在《结算书》的基础上对其持有异议的内容进行了扣减。本院认为,在水利水电认可《结算书》中部分内容的基础上,对其持有异议、不认可的分项内容是否应当扣减予以审核和认定,则浩峰市政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即可得以确定。本院以此逻辑分别对罗家斗闸站工程和镇东河南闸工程中双方存在争议的分项内容作如下评述:

1、罗家斗闸站工程。(1)绿化工程117222元(90000+27222):水利水电对于罗家斗闸站绿化总面积781.48㎡并无争议,但认为属于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种植面积为189.98㎡、属于徐兵的种植面积为591.5㎡。本院认为,水利水电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浩峰市政就该闸站绿化工程仅施工189.98㎡,而是就施工质量是否达标存在争议。关于绿化达标与否,分包合同未就交付标准以及不达标的处理等问题作出约定,浩峰市政也不认可其交付的绿化存在质量问题。况且,水利水电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在其承认绿化工程由浩峰市政施工的前提下径直要求扣减该闸站的部分绿化工程施工款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就此,双方如有纠纷,可另行处理。故该闸站的绿化工程款不应扣减,应予计取。(2)接地系统20025元(5000+15025):对比双方的证据,接地系统由杭州千伏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安装、施工的盖然性更高,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3)检修门槽埋件16250元、拦污栅槽及拍门检修槽埋件27552元:就该项目之施工,浩峰市政提供的与陆晓峰的录音可以有效反驳水利水电提供的其与余姚市耀鑫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合同及《单位证明》,故该项目款项不应扣减,应予计取。(4)其他临时工程32290元:浩峰市政就该项目的施工依据未作出合理解释和举证,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5)工程质量检测费4369.95元、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8739.90元、创标标化工地增加费10924.875元:本院认为,根据造价报告,该闸站建设,临时工程及其他费用已计入原合同价,审核不予计量。水利水电就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保险费计取给了浩峰市政,却扣减该项目项下的费用,不合逻辑,缺乏依据。故该项目款项不应扣减,应予计取。(6)600QZB-100D潜流泵安装费45000元:对比双方的证据,600QZB-100D潜流泵由亚太泵阀有限公司安装、施工的盖然性更高,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7)铸铁闸门60000元:经审核,双方的证据中均未体现罗家斗闸站工程中有铸铁闸门的施工,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8)30KN手电两用螺杆启闭机60000元:经审核,双方的证据中均未体现罗家斗闸站工程中有30KN手电两用螺杆启闭机的施工,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9)排出口预处理132512元:本院认为,其一,该项目并非分包合同的施工内容,浩峰市政向水利水电主张该项目款项缺乏合同依据。其二,对比双方的证据,排出口预处理由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的盖然性较高。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10)清水入城283615元:本院认为,其一,该项目并非分包合同的施工内容,浩峰市政向水利水电主张该项目款项缺乏合同依据。其二,对比双方的证据,清水入城由杭州余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的盖然性较高。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11)不锈钢栏杆23260元:水利水电对于该项目施工由浩峰市政施工并无争议,但认为因质量不合格交由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整改、重做。本院认为,虽水利水电对该项目施工质量是否达标存在争议,但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在其承认不锈钢栏杆由浩峰市施工的前提下径直要求扣减该项目施工款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就此,双方如有纠纷,可另行处理。故该项目款项不应扣减,应予计取。(12)检查井18462元:与不锈钢栏杆同理,该项目款项不应扣减,应予计取。(13)水泵环状角钢护角655元:水利水电提供的与亚太泵阀有限公司的采购安装合同并无体现该项目内容,浩峰市政的采购清单可以证明该项目由其施工的盖然性较高,故该项目款项不应扣减,应予计取。(14)高湖石贴面51361元:该项目浩峰市政确有实际施工依据,也是罗家斗闸站工程的施工范畴。水利水电依据合同相对性抗辩不应计取,本院不予采纳。故该项目款项不应扣减,应予计取。(15)高湖石压顶5400元:以浩峰市政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水利水电漏报本项目,该项目缺乏实际施工之依据,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16)外立面涂料饰面31946元:该项目浩峰市政确有实际施工依据,也是罗家斗闸站工程的施工范畴。水利水电依据合同相对性抗辩不应计取,本院不予采纳。故该项目款项不应扣减,应予计取。(17)迁移苗木35000元、拆除曝气管25000元、拆除浮床26000元:以浩峰市政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水利水电漏报本项目,该项目缺乏实际施工之依据,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18)5mm厚花纹钢盖板7910元:以浩峰市政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水利水电漏报本项目,且经审核后造价报告对该项目合价为0,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19)拉森钢板桩和型钢增加615334元:浩峰市政主张,因涉及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该项目相应工程量增加。但以浩峰市政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水利水电漏报本项目。对此,浩峰市政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20)施工配合费各项合计46338元:本院认为,一方面,分包合同未就施工配合费作出约定;另一方面,浩峰市政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土建施工单位提供配合服务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浩峰市政向水利水电主张施工配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综上,经本院核算,罗家斗闸站工程不应扣减,应计取给浩峰市政的工程款共计310742.725元。

2、镇东河南闸工程。(1)接地系统5000元:对比双方的证据,接地系统由杭州千伏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安装、施工的盖然性更高,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2)检修门槽埋件16250元:就该项目之施工,浩峰市政提供的与陆晓峰的录音可以有效反驳水利水电提供的其与余姚市耀鑫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合同及《单位证明》,故该项目款项不应扣减,应予计取。(3)其他临时工程25107元(23480+1627):浩峰市政就该项目的施工依据未作出合理解释和举证,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4)工程质量检测费3178元、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6355元、创标标化工地增加费7944元:本院认为,根据造价报告,该闸站建设,其中其他费用已计入原合同价,审核不予计量。水利水电就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保险费计取给了浩峰市政,却扣减该项目项下的费用,不合逻辑,缺乏依据。故该项目款项不应扣减,应予计取。(5)排出口预处理49692元:本院认为,其一,该项目并非分包合同的施工内容,浩峰市政向水利水电主张该项目款项缺乏合同依据。其二,对比双方的证据,排出口预处理由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的盖然性较高。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6)廊道建设292063元:本院认为,其一,该项目并非分包合同的施工内容,浩峰市政向水利水电主张该项目款项缺乏合同依据。其二,对比双方的证据,廊道建设由杭州方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盖然性更高。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7)绿化工程(闸站场地绿化)140684元:水利水电对于镇东河南闸绿化总面积1337.89㎡并无争议,但认为属于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种植面积为233.72㎡、属于徐兵的种植面积为1104.17㎡。本院认为,水利水电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浩峰市政就该闸站绿化工程仅施工189.98㎡,而是就施工质量是否达标存在争议。关于绿化达标与否,分包合同未就交付标准以及不达标的处理等问题作出约定,浩峰市政也不认可其交付的绿化存在质量问题。况且,水利水电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在其承认绿化工程由浩峰市施工的前提下径直要求扣减该闸站的部分绿化工程施工款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就此,双方如有纠纷,可另行处理。故该闸站的绿化工程款不应扣减,应予计取。(8)廊道建设绿化工程90000元:本院认为,其一,该项目并非分包合同的施工内容,浩峰市政向水利水电主张该项目款项缺乏合同依据。其二,对比双方的证据,廊道建设绿化工程由徐兵施工的盖然性更高。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9)淤泥开挖5466元:对比双方的证据,该项目由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盖然性更高,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10)游步道拆除2836元:造价报告审定154.26㎡,合价3545元,浩峰主张按80%计取2836元。水利水电抗辩由浙江鼎坤建设有限公司施工24㎡,应扣减441.12元,本院采纳该抗辩意见。经本院核算后,该项目工程款计取2395元(2836-441)。(11)碎石垫层7344元:与游步道拆除同理,经本院核算后,该项目工程款计取6201元(7344-1143)。(11)C20砼垫层(商品砼)7783元:与游步道拆除同理,经本院核算后,该项目工程款计取6572元(7783-1211)。(12)30厚1:2水泥砂浆花岗岩铺装14583元:与游步道拆除同理,经本院核算后,该项目工程款计取12465元(14583-2118)。(13)高湖石贴面51316元:浩峰市政未提供证据确有该项目施工及水利水电存在漏报的事实,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14)高湖石压顶5400元:以浩峰市政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水利水电漏报本项目,该项目缺乏实际施工之依据,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15)迁移苗木35000元、拆除曝气管25000元、拆除浮床26000元:以浩峰市政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水利水电漏报本项目,该项目缺乏实际施工之依据,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16)5mm厚花纹钢盖板2890元:以浩峰市政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水利水电漏报本项目,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17)松木桩112179元(96051+80282-64154):就松木桩问题,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浩峰市政主张施工设计为6m,实际施工也是6m,而造价报告审计后按照3m计取,应予补差。但水利水电认为因6m松木桩无法施工,故实际施工时变更为3m,故造价报告也是按照3m进行审计和计取。为证明其主张,浩峰市政提供了松木桩的施工照片。对此,本院认为:第一,该照片显示的松木桩长度确实远长于3m,实际长度为6m的盖然性较高。第二,该照片是否为镇东河闸站工程施工的照片无法确认。第三,该照片是否为浩峰市政施工的照片亦无法确认。第四,造价报告明确审计为3m松木桩。浩峰市政现有的证据尚不能推翻造价报告的审计结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18)施工配合费各项合计16336元:本院认为,一方面,分包合同未就施工配合费作出约定;另一方面,浩峰市政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土建施工单位提供配合服务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浩峰市政向水利水电主张施工配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该项目款项应予扣减,不予计取。综上,经本院核算,镇东河南闸工程不应扣减,应计取给浩峰市政的工程款共计202044元。

3.闸站的闸门利润70000元[(350000-315000)×2]:审理中,浩峰市政认可闸门的购买和安装非其实施,均由水利水电自行完成。但认为闸门本是水利水电分包给浩峰市政,水利水电由此获取的闸门项目利润70000元应计取给浩峰市政。本院认为,一方面,分包合同为固定单价承包合同,后附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仅为双方对工程分项单价的合意,并无就闸门安装明确交由浩峰市政施工。另一方面,浩峰市政也并无参与闸门的施工,其主张闸门的利润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其他问题(包括工人工伤款、行政处罚款、税差、审计费):审理中,水利水电主张由其垫付的工人工伤款43000元、行政处罚款12500元(5000+7500),浩峰市政应承担的税差37755元、审计费14294元,合计107549元,均须在浩峰市政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本院认为,浩峰市政不认可上述费用,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水利水电亦未就此提起反诉。故本院对此不作审理,双方如有纠纷,可另行处理。

综上,水利水电尚欠浩峰市政工程款1631049.105元(4157720.18+310742.725+202044-3039457.8),显属不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酌定由水利水电向浩峰市政支付以未付款本金1631049.10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31049.105元;支付以本金1631049.10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97元,减半收取20098.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5098.5元;由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292.5元,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9806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预交的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金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瑞功

书 记 员 张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