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东四长路998公里路西。
法定代表人:邢家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3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以(2022)吉0184执恢52号案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在恢复立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邢家成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青鹤
审判员  郝建委
审判员  赵大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