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3899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金地名苑五#楼4***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文员。 被告:公主岭市岭富汇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公主大街东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岭富汇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8859019.1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公主岭市岭富汇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公主岭市岭富汇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欠付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原告同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恒辉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司约定,被告将其从项目建设方,即被告公主岭市岭富汇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公主岭市岭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富公司)处承包的,位于公主岭市岭西新城的“公主岭市第一中学建设项目设计总承包工程,部分分包给原告。双方约定原告承包的项目为:公主岭市第一中学南大门工程、围墙工程、园路铺装工程、景观绿化工程、道路工程、看台工程、教学楼连廊工程、***工程、***工程、1排变电所外装工程、北门卫工程、东门卫工程、部分热力管道工程、体育场工程等。承包方式:承包方式为大包(包人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承包范围: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中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6年9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合同解散方式为按照本工程招标预算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结算。最终结算工程价款以建设方最终财审价款为准。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19年10月份完成竣工验收,并已实际交付。被告恒辉公司也同建设方被告岭富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完成结算,并经竣工结算审定确认完毕。经原告同被告恒辉公司结算,被告恒辉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5791963.5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有28859019.19元未能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未能支付。被告岭富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给被告恒辉公司,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且原告应当对被告岭富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诉工程尚未结算完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现裁定驳回起诉,待确认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47元退还给**,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璟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