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23民初3070号之一
原告: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总部中心金碧大厦7楼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原告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保全费710元,由原告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