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4民初657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郑春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豪,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核算部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帅,永康市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巴零巴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诉,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反诉,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楼贝贝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第一次审理,巴巴零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豪、王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帅到庭参加诉讼;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第二次审理,巴巴零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巴零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由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余款30449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审理过程中,巴巴零巴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巴巴零巴公司尚欠工程余款19942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1日起以18352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以15900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座落永康市双飞宾馆送修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期75天,自2018年10月5日起。工程价款为530000元,(实际结算以清单单价结算,价款以竣工决算为准)。预算中没有单价的以现场签订单为准,现场签订单不打折进入决算。工程款于工程完工验收后的37天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施工,期间,发生工程增量款213440元。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合计为674499元。装修工程原告依约完工,交付被告用于经营宾馆使用。被告至今止仅支付合同价款37万元,尚余304499元经原告催讨未果。
***辩称:1、***将永康市西城双飞旅馆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但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至今未完工,更未验收,未满足合同6.2-1的付款条件,因此原告无权主张剩余装修工程款。2、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中约定双飞宾馆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的承包范围为室内装饰装修及门头,承包方式为全包,合同价款为53万元(双方确认工程预算总造价为665128.05元,合同优惠率为20.31%)。签订装修合同之前,该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预算明细均由原告设计制作。3、在本案装饰装修工程中,原告作为专业的装饰装修公司,与作为普通业主的***在专业性和信息方面不对等。正因如此,***才选择由原告设计、预算、施工,在确认了***能承受价款后将涉案专修改造工程以全包的方式发包给原告,即为交钥匙工程,为的就是在自己不擅长的领域可以获得满意结果。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原告存在施工进度缓慢、未按合同及设计要求施工、未经***同意擅自改变设计以及改变使用的材料等问题。***有理由相信原告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4、***不认可原告方主张的装修工程款金额及工程增量。因原告未按设计图纸及预算施工,通过实际施工工程量与预算对比发现,预算里原告未施工或未通过原告施工的工程造价金额为259084.47元,扣除合同优惠率后为206464.41元,原告方仅完成323535.59元的工程量。即使按照原告擅自变更后的材料及新增5楼7楼的装修计算,原告实际装饰装修的总金额不超过45万元。5、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款项37万元,由于原告方工程进展缓慢无序,原告自身无法掌握工程量进度,因此双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每笔款项都是按照原告要求进行支付进度款的。6、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已完成的工程中主要问题体现在(1)合同约定驻工地代表为邓祥,现场实际驻工地代表为无资质的李秀良。(2)一楼大厅的墙砖全部有阴影裂纹,经瓷砖店确认为次品,大厅的地砖釉面磨损无法清理,大厅的发光字安装缺陷严重影响使用。(3)房间内墙抹灰不平整,导致贴墙布后凹凸不平,七楼墙面未做防水处理,导致墙体多处霉变。(4)房间内卫生间防水未做,导致水流入房间,木地板起壳腐烂;原告对部分卫生间进行返工,返工过程中木地板重新铺设裂缝增大,增加不必要的施工费用,应当予以扣除。(5)工程逾期严重,已提起反诉。原告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由巴巴零巴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159000元(违约金从2018年12月21日起按500元/日计算,因违约金已超过合同金额的30%,现暂以合同金额的30%进行主张);二、由巴巴零巴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扣除未施工部分的工程款16000元);三、本案诉讼费、反诉费由巴巴零巴公司承担。
反诉的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份,巴巴零巴公司为双方宾馆的改造提供设计方案并制作图纸。2018年9月30日,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巴巴零巴公司以全包的方式承包双飞宾馆的改造工程,总价款在优惠后为53万元,工期自2018年10月5日至2018年12月20日。合同签订后,巴巴零巴公司施工进度缓慢,***分别在2018年11月30日,2019年1月11日向巴巴零巴公司发函要求加快施工进度。工程后期时发现各个房间的卫生间均未做防水,直到2019年12月31日才做好12个,尚有8个卫生间未做,工程至今未完工。根据合同9.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500元违约金。”***有权向巴巴零巴公司主张该违约金,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巴巴零巴公司辩称:1、工程是2019年1月底交付被告,被告进行了营业使用。2、被告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他自己要购买建材,建材交付均导致完工的时间与合同有出入,工程增加量的原因。基于以上两个答辩意见,原告方已经按约履行了施工的义务,被告方接收工程却未能支付工程款项,属于被告方的违约行为。认为其反诉状的主张不成立,应予驳回。
巴巴零巴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及反诉答辩意见向本院依法提交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一份、预算单原件一份、结算书打印件一份、巴巴零巴公司财务记载的收款记录打印件一份、双飞宾馆施工图打印件一份。
***质证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除最后标注外)、预算单、收款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装饰装修合同、预算单同时也证明了巴巴零巴公司未按约施工的情况;对双飞宾馆施工图,认为对外部框架尺寸认可,但里面的尺寸与实际有差异,应以实际施工结果为准;对结算书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巴巴零巴公司单方面制作,未经***认可,内容相当随意,不符合客观实际。
***围绕其反诉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关于要求加快施工进度的函》原件一份、《关于要求尽快做好工程扫尾工作的函》原件一份、照片打印件一份22张、双飞宾馆施工图打印件一份。
巴巴零巴公司质证对《关于要求加快施工进度的函》、《关于要求尽快做好工程扫尾工作的函》真实性无异议,2018年10月30日的函确有收到,2019年1月11日的函未有收到,但认为工期延期系因为***要求增加5楼、7楼施工,延期支付工程款,工程延期责任在***;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巴巴零巴公司于2019年1月底已把工程交付给***,起码在3月份后双方宾馆试营业后,巴巴零巴公司做的返工属于售后维修问题,不属于交付前工程验收问题;对双飞宾馆施工图的真实性无异议。
诉讼中,根据巴巴零巴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众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装修工程中,合同预算清单内工程量增加项目的工程量,并结合双方确认的预算清单单价和取费依据(管理费8%)计算出工程价款;合同预算清单外项目增加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工程单价,结合双方确认的预算清单单价和取费依据(管理费8%)计算出工程价款;合同预算清单中已有单价项目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结合合同预算清单单价和取费依据(管理费8%)计算出工程价款。浙江众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后出具了(2021)义众正鉴评第04010102号《鉴定项目价格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针对双方当事人的异议,浙江众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函》及《补充说明函》各一份,均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本院认证意见:巴巴零巴公司提交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符合证据规则要求的形式要件,***对合同中9.2条款被划去及合同尾部空白处添加的“注:本合同9.2条款取消”字样有异议,但未提交其手中的合同原件予以证明,本院对巴巴零巴公司提供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予以确认;《结算书》系巴巴零巴公司单方制作,未经***签字确认,本院不予认定;巴巴零巴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提交的《关于要求加快施工进度的函》《关于要求尽快做好工程扫尾工作的函》均未得到巴巴零巴公司的回复、确认,无法证明其待证事实;***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浙江众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通过现场勘察,符合鉴定程序,对该《鉴定意见书》、《说明函》及《补充说明函》,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案涉工程余款,双方共同确认计算公式为:A(合同价款)-B(合同预算清单未做部分价款)-C(合同预算清单内已做但工程量减少价款)+D(合同预算清单内工程量增加项目)+E(合同预算清单外项目增加及变更)+F(合同预算清单中已有单价项目增加部分)-G(***已支付的价款)。上述各项,双方对A项为530000元、C项为36197元、G项为370000元无异议。
对于B项,巴巴零巴公司认为该项工程价款为164351元(含管理费及优惠),***则认为预算清单中11.03、11.04、12.01、12.03、12.04、12.05等项目未做。但根据《鉴定意见书》,B项中,***有异议项目均有工程量产生,故***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B项工程价款为164351元。
对于D、E、F项,双方对D、F两项均享受20.31%优惠及均计收管理费无异议;对于E项,巴巴零巴公司认为该项应计收管理费且不享受优惠,***认为该项应当享受优惠,假如不予以优惠,管理费不应计算在内。本院认为,上述三项的工程量及计算优惠、管理费前的价款应以浙江众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中载明的鉴定意见为准。关于E项是否享受优惠,双方在合同6.2-1中约定“预算中没有单价的以现场签订单为准,现场签订单不打折进入决算,如有增减项以现有签证联系单为准进入决算”,E项虽未有现场签订单,但该项目客观存在,应按照合同约定不享受优惠;关于E项是否应计收管理费,双方仅在预算清单中签字确定对预算中已有项目的管理费,巴巴零巴公司主张对E项计收管理费,没有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结合优惠及管理费,D项工程价款为58074元,E项工程价款为119669元,F项工程价款为50764元。综上,本案工程余款为187959元。
关于工程违约,合同虽约定工期为2018年10月5日至2018年12月20日,但施工过程中,***要求增加双飞宾馆5楼、7楼的装修工程,工程量客观上有所增加,工期应当相应顺延。巴巴零巴公司称其已于2019年1月竣工,但未有提交证据证明。***在庭审中自认双飞宾馆已于2019年3月对部分房间进行试营,应当推定***于2019年3月接收案涉工程并实际投入使用。但根据其提供的照片,巴巴零巴公司在2019年5月-12月期间陆续进行较大面积返工,影响双飞宾馆正常使用,实际上没有达到交付条件,返修工期因视为逾期交付的期间。综上,本院酌定案涉工程返工工期为一个月,巴巴零巴公司需赔偿违约金10000元。结合本案实际交付时间、返工修理等情况,并参考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约定,本院酌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起算点为2019年5月1日,3%工程价款的逾期支付起算点为2020年5月1日。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30日,巴巴零巴公司与***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巴巴零巴公司承包双飞宾馆装修改造工程;工期自2018年10月5日开工,于2018年12月20日竣工;合同价款为530000元(实际结算以清单单价结算,价款以竣工决算为准;由于巴巴零巴公司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巴巴零巴公司承担,工期不顺延;工程全部完成支付总工程量的22%,余款3%工程完成后一年结清;预算中没有单价的以现场签订单为准,现场签订单不打折进入决算,如有增减项以现有签证联系单为准进入决算。双方均在《双飞宾馆工程预算书》上签字确认。施工过程中,***要求增加第5楼、第7楼工程,巴巴零巴公司已实际施工。***于2019年3月对双飞宾馆部分房间进行试营业,巴巴零巴公司在2019年5月-12月期间对卫生间等进行返工修理。案涉工程总价款为557959元,***已支付370000元,剩余187959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巴巴零巴公司与***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巴巴零巴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应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现***未按约支付剩余价款187959元,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巴巴零巴公司未按时交付案涉工程,应赔偿相应违约金。***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巴巴零巴公司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18795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1日起以17122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以16739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项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反诉被告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100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030元,由原告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5元;保全费2043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22000元,由被告***负担17600元,由原告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被告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1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楼贝贝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吕佳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