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8097号
原告:诸暨盛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街道双金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乃均,诸暨市应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诸暨市应店街镇板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应店街镇板西村。
法定代表人:石连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彬,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诸暨盛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应店街镇板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诸暨盛方建设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盛方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盛方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依法减半收取282.50元,由原告诸暨盛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骆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