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双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民终3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宁波双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鄞州区。
原审被告:宁波双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双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3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文君
审判员  徐梦梦
审判员  徐京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勤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