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双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终2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幢********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惜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婵莹,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羽,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双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康山村。
法定代表人:卢丙赛,职务不详。
上诉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宁波双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晖
审 判 员  孙长虎
审 判 员  樊瑞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姜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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