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1执3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如,男,1971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执行人:宁波双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组织机构代码:58749767-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如与被执行人宁波双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1民初6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7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零星银行存款,远不足清偿。且被执行人无房地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卢 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