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双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如、宁波双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1执3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如,男,1971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执行人:宁波双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组织机构代码:58749767-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如与被执行人宁波双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1民初6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7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零星银行存款,远不足清偿。且被执行人无房地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卢 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