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天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执恢1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顺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304690XF,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观前村长山**。
法定代表人:施渠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1民初103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此案的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顺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案款119321.35元。
案件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11月27日,本院未执行到位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顺钢结构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1执恢13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卢震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羊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