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顺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天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仲计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1执2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顺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304690XF,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观前村长山6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仲计文,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协商完毕,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1执23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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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