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321民初898号
原告:***,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永波、严巧玲,均为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县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文华路**祥利明珠新城**楼****。
法定代表人:梁耀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兴,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兴县翔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州背**永福街梁炳均房屋首层第一卡所)。
法定代表人:陈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达煜,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兴县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兴县翔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新兴县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兴县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兴县翔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兴县祥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兴县翔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得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区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