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0623号
原告: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临)东流路1276号2幢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长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97号34栋1号(武汉市仪表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长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74元,减半收取3187元,由原告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