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4执2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A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
被执行人: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许××。
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114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A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B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A公司案款人民币221625.52元以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人民币4557元,执行费人民币322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B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附财产报告表),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要求被执行人B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部分不动产,但该房产均已出售,已网签给案外人。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车辆两部,暂无法实际扣押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B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调查,被执行人涉及众多执行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除本案之外,还有其他纠纷正在诉讼中,双方就系列纠纷已达成初步的框架协议,并在落实和推进中。
截止2024年1月17日,被执行人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221625.52元以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人民币4557元,执行费人民币3224元。
鉴于被执行人B公司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B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B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4执23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