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17535号
原告:浙江万合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74378221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港发展中心西3幢1401、1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83208048L,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建业路511号华业大厦23层23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万合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公司”)与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56626.09元,支付以656626.0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1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1日,原、被告就“绿城运动员村4标项目1、2、3号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安装工程”签订《地暖采购安装合同书》,工程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暂估工程合同总价1739000元。该协议约定:配合装饰单位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盘管敷设含主管道安装、温控面板安装,且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85%的工程进度款,本分项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成,甲方支付至决算总价的95%。2022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案涉地暖工程《竣工结算书》及附件,案涉地暖工程结算总价为1754343.25元。至今,被告已付工程款项1010000元,剩余未付工程款项744343.25元(其中含质保金87717.16元),结算应付工程款项656626.09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中装公司辩称:一、完工进度款及竣工决算款的付款条件均尚未成就,被告无需支付。原、被告签订的《地暖采购安装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合同书》10.2款约定,配合装饰单位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管敷设含主管道安装、温控面板安装,且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即被告)支付至合同总价85%的工程进度款。但截至目前,案涉工程尚未通过被告验收合格,故完工进度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书》10.3款约定,本分项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成,甲方(即被告)支付至决算总价的95%。同时,根据《合同书》13.2.1项及13.2.3**约定,原告应代表被告就案涉工程与建设单位指定的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经各方确认后出具决算报告。此后,原告与被告再根据决算报告确定的工程量,并按照《合同书》附件的清单价格,完成双方之间的结算。可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应当由原告负责,是原告的合同义务。然而,截至目前决算审计尚未完成,更谈不上原、被告之间的结算,故竣工决算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二、原告未按约定提供发票及货物清单,被告有权不予付款。《合同书》9.1款约定,乙方(即原告)所交的每批货物必须开具相应的正式发票并提供所交货物的清单(9%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9.2款约定,乙方收款前须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发票,若提供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发票,甲方付款审查时一经发现,将暂停支付全部应付款项,并乙方须重新提供合格发票。截至目前,原告仅提供了金额合计1010000元的发票,对应的工程款被告均已支付。因此,姑且不论被告对原告是否还有其余应付款项,即便有应付款,由于原告未能按上述约定提供发票,被告也有权不予支付,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三、原告从2022年1月25日起计算违约金缺乏依据。《合同书》13.2.2项约定,甲方在竣工决算报告确认后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决算价款,从第8天起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即便被告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也应当从竣工决算报告确认后的第8天起计算相应的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四、原告应自行承担律师费。如前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原告应自行承担律师费等诉讼成本。更何况,《合同书》并未约定诉讼中的律师费如何承担,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缺乏依据,同样不能成立。综上,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5月11日,中装公司(甲方)、万合公司(乙方)签订《绿城运动员村4标地暖分包安装部分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工程内容绿城运动员村4标项目1、2、3号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安装工程材料供货(除燃气锅炉本体及相关配件)、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调试、验收等相关施工与服务工作,承包范围根据甲方所提供施工图图纸范围水(电)地暖敷设、主管路连接、安装及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调试、验收工作,详见施工图。合同包干总价1739000元,乙方必须出具工程施工增值税专用发票(9%)。乙方所交的每批货物必须开具相应的正式发票并提供所交货物的清单。乙方收款前须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发票,若提供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发票(如虚开发票、假发票等),甲方付款审查时一经发现,将暂停支付全部应付款项,并乙方须重新提供合格发票。付款方式:甲方按月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60%工程进度款;配合装饰单位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盘管敷设含主管道安装、温控面板安装,且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85%的工程进度款;本分项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成,甲方支付至决算总价的95%;项目总体验收合格后,乙方将供货清单与项目部核对并报甲方审核,甲方有权对错误或不实之处进行修改核减。双方确认以总价包干1739000元为准。本工程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5%,自产品集中交房之日算起满24个月,产品运行正常无缺陷并经物业公司书面签证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竣工验收:乙方承建的工程具备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壹式肆份及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当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需要时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整改的费用。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组织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最终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为准。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及时办理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自工程完工起(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14天后,视为分项工程甲方竣工验收合格,最终验收合格标准仍以工程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为准。竣工决算:乙方负责收集整理本项目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安装工程完整的决算资料,并代表甲方就本项目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安装工程与工程建设单位指定的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经各方确认后出具决算报告。甲方在竣工决算报告确认后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决算价款,从第8天起承担违约责任。甲方竣工决算完成后,甲方与乙方结算的工程量以工程建设单位指定的审计单位确定的数据为准,结算单价以本合同附件的清单价格为准。
合同签订后,万合公司依约进场施工。万合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编制《竣工结算书》,载明:“合同包干总价1739000元,《工程联系单》核增价款15343.25元,竣工结算总价1754343.25元”。万合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将上述《竣工结算书》及附件发送给中装公司,中装公司对结算金额未提出异议。
合同履行期间,万合公司向中装公司交付金额101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装公司向万合公司支付工程款1010000元。
因案涉纠纷,万合公司与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支付律师代理费31000元。
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依万合公司申请对中装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万合公司因此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3998元。
另查明,杭州绿城亚运村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中装公司(乙方)就案涉工程签订《2022年第19届亚运会运动员村一号地块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四标段施工合同》,其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亚运会闭村并移交甲方后,工程整改期间,发包人按每月已完工程量的6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整改完成,经甲方验收通过,并集中交付小业主,交付率达到98%以上,且按甲方要求提供含保修金在内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由甲方核定,最终以结算为准),甲方在发票验证符合规定后支付至初审结算金额的90%(以上已完成工程量均为调完材料、人工价差后的工程量)。
以上事实,有万合公司提供的《绿城运动员村4标地暖分包安装部分施工承包合同书》《竣工结算书》及附件、微信聊天记录、结算业务入账自助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杭州亚运村竣工交付媒体报道,中装公司提供的《2022年第19届亚运会运动员村一号地块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四标段施工合同》,及当事人庭审***以证实。
本院认为:万合公司、中装公司间《绿城运动员村4标地暖分包安装部分施工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是中装公司向万合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具备。《绿城运动员村4标地暖分包安装部分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甲方按月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60%工程进度款;配合装饰单位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盘管敷设含主管道安装、温控面板安装,且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85%的工程进度款;本分项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成,甲方支付至决算总价的95%”,现万合公司已完成设备安装,根据相关媒体报道案涉项目也已竣工交付,中装公司在此过程中从未向万合公司提出过整改意见,但此分项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尚未完成,故万合公司有权要求中装公司支付至合同总价1739000元的85%计1478150元,但要求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的条件尚不具备。中装公司目前已支付1010000元,尚应支付468150元。同时,双方间合同约定“乙方必须出具工程施工增值税专用发票(9%)。乙方所交的每批货物必须开具相应的正式发票并提供所交货物的清单。乙方收款前须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发票,若提供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发票(如虚开发票、假发票等),甲方付款审查时一经发现,将暂停支付全部应付款项,并乙方须重新提供合格发票”,故万合公司应在中装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同时交付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违约金,双方间合同对此未作约定,且万合公司至今尚未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装公司依约有权暂不支付款项,万合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间合同对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未作约定,万合公司要求中装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财产保全申请费3998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由中装公司承担2861元。综上所述,万合公司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装公司另辩称万合公司需提供货物清单,否则其有权拒绝付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提供货物清单系合同附随义务,未提供货物清单不构成中装公司拒不付款的合理理由,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万合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68150元;
二、浙江万合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履行第一项工程款支付义务的同时向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交付金额4681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驳回浙江万合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8元,减半收取5379元,由浙江万合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18元,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161元。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浙江万合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财产保全申请费3998元,由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2861元,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万合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