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民终3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区长河街道(临)东流路1276号2幢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上诉人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3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2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914元,由上诉人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