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13民初5321号
原告:***,男,195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临)东流路1276号2幢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中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