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盛泉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盛泉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双花制冷系统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财保18号
申请人杭州盛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镇中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双花制冷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灿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
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杭州盛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双花制冷系统有限公司一案中,于2017年11月16日将申请人杭州盛某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双花制冷系统有限公司限额177万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双花制冷系统有限公司限额在177万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