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大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章厚余、金华大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大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二村210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580363675H。
法定代表人:胡雄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大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民初5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当事人之间已案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元(已减半),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耿金
审判员楼俊
审判员杜月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