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执1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天邑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85846139Q。
法定代表人:吴学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省明,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住所地:嘉兴市秀洲新区江南数码港******1330411MA28AQWT4U。
法定代表人:潘勤慧,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11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67045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截止2018年12月27日的利息损失为63138.19元,自2018年12月28日起以83670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5000元,鉴定费10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对其财产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2020年7月17日,本院向嘉兴市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单位享有的款项4235100元,因款项涉及到相应的审批程序,暂未执行到位,待相应的款项执行到位后发放申请执行人。截至2020年12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11执16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如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胡奇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