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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7779号之一
原告:杭州久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杭州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经济馆板材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雨庭,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天邑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省明,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久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久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久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久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1389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杭州久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