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破14号之三
申请人: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
2022年5月26日,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订的《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2022年5月26日,管理人将其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日,经统计表决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获得通过。管理人于当日将上述表决结果向全体债权人公布,至今无债权人就上述决议提出异议,故对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法应当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详见附件),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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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才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