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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破14号之三 申请人: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 2022年5月26日,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订的《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2022年5月26日,管理人将其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日,经统计表决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获得通过。管理人于当日将上述表决结果向全体债权人公布,至今无债权人就上述决议提出异议,故对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法应当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嘉兴睿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详见附件),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才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