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7095号 原告: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99号天邑国际大厦3幢1310-13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省明,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秀街9号维多利商务中心2幢1701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5、187、189号102、103F(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观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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